审计中项目合伙人、项目负责人、项目经理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呢?
项目合伙人可以简单的理解是股东之一了(必须为注册会计师资格),对事务所的收入或项目收入有分成的权利,对项目有签字的权利,相对应的也有承担项目风险的责任。
而项目负责人大多是项目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之一,即对所承接的业务有签字的权利(审计报告大多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,一名为合伙人,一名为项目负责人),并履行其必要的职责,如负责统筹计划安排安排业务人员,与客户协调沟通等等。另外,项目经理大多是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或指引下开展业务的人员,可以是注册会计师,也可以是业务助理。请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含义是什么?他们的联系与区别?
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 就工程的规模大小、复杂程度,来任命的。
对规模不大、工艺不复杂的项目,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。相反,公司须专门任命一人为项目负责人,配合项目经理管理, 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、安全、工期、人员、材料的监督管理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。
项目经理的职责是就工程向公司全面负责,也是公司的工程项目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、代表。
简单的理解就是:项目负责人除规定 和公司赋予的权力外“对内不对外”。
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释
有时候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可能为一个人
有时候项目经理可以把项目分配给其他人 这样被分配者就成为了项目负责人
工地上的项目经理与生产经理的区别是什么?
从理论上讲,一个项目应该就是项目经理负质量、安全、进度、效益等全部责任,不存在生产经理。
但因为现行的一些制度和现状,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一般都是必须有相应等级建造师证书的,但这些有证书的人不一定具有管理生产的能力或不受承包人信任,承包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,一般都会委派一个自己人作为生产经理,负责项目的生产安排、进度、质量、成本控制等。
所以,部分项目经理实际上在工地上是因为证书在这而担任该职务,但没有行使或没有行使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。生产经理行使的才是理论上项目经理应该行使的职责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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